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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0-4-12 11:31:19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2008年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发布:河南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 [ 2009-3-3 ]
 
各省管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应接受2008年年度检查。现将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范围和时间
    凡在2008年12月31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都应接受2008年年度检查。
科技类学术团体按照《河南省科技类学术团体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行二年一检,今年不进行年检,但2007年度未年检的仍应参加2008年年度检查。
年检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各社会团体可直接从 “河南民间组织信息网”(网址:http://www.hnmjzz.orj.cn)上下载并填写年检报告书及其它应提交的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
    此后,我厅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对于达到合格要求的,于6月15日前作出“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对于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社会团体,将下达整改通知书,于7 月15日前根据社会团体整改情况作出年检结论,并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期间,我厅将组织人员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
    年检结束后,我厅将在“河南民间组织信息网”上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三、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2008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及电子文档,以及会费票据存根联;
   (四)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及电子文档;
   (五)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
   (六)社会团体登记有分支(代表)机构的,需提供分支(代表)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及电子文档,以及《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副本);
    四、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团体在2008年度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按时按要求接受年检,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团体有下列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情形,情节较轻且经整改及时纠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虽情节较轻,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的;
    2、应当备案的事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3、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核准备案的;
    4、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5、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6、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7、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8、违反或者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活动的;
    9、在2008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违反规定收取会费或者其他收入使用会费收据的;
   14、未经批准或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未按照审批标准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15、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6、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举办对象收取费用的;
   1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财产的;
   18、其他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社会团体已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成立必备条件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五、对年检结果的依法处理
   对不按时参加年检或者在年检中弄虚作假的社会团体,我厅将依法作出处理;对2008年度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我厅将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登记。
    联系人:郭红迎、王艳
    联系电话:65906251
    联系地址:郑州市晨旭路8号院省民政厅办公楼401室
 
  
   附件: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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