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关于开展中国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
 |
| 时间:2008-1-19 15:37:03 |
 |
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 2002年以来,中国科协在部分全国科普示范城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和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单位进行了组建科普志愿者队伍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科普志愿者已成为开展科普工作的一支新的力量。为此,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中国科普志愿者队伍,广泛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央文明办、中国科协等十部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国科协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关于“广泛组织志愿者参与科普工作”的要求,积极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需要,充分调动公众志愿参与科普服务的积极性,运用社会各方面的人力资源,建设一支志愿服务于科普工作的多样化的队伍,充实基层科协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的力量;同时,组织志愿者积极参与科普工作,发挥他们的能力,为他们获得满意的工作成果服务,促进中国科普志愿服务活动的广泛开展。 二、工作方式和内容 (一)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 中国科协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全国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工作,具体工作由中国科协科普部承担;全国性学会负责本学会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县级或县级以上科协组织负责当地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备的县级以下基层科协组织、科普机构,可经所在县级科协组织授权,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点),开展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科普工作基地(如科协所属的科学技术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以及科协命名的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经上级科协组织或命名单位授权,建立科普志愿者服务站(点),开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科普志愿服务。 学会、各地科协组织、科普机构、科普工作基地根据各地实际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内容多样的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实施不同领域的科普志愿服务项目。科普志愿者开展的科普志愿服务活动,经所属的学会、科协组织、科普机构、科普工作基地认可登记并累计志愿服务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应充分认识建设科普志愿者队伍和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普法》和新时期科普工作的要求的具体举措,以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的方式壮大科普队伍,通过广泛开展科普志愿服务活动,形成科普工作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好科普志愿者队伍。各级科协、学会要积极发动、组织专家,发挥他们在科普志愿者队伍中的骨干带动作用;街道、社区、村镇的科普机构要吸收在科技、教育方面有一定专长、并自愿从事科普工作的居民,积极参加到科普志愿者队伍中来;要动员有一定成就和声望、热心于科普志愿活动的科学家、科普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积极参与科普志愿服务活动。 (三)加强管理。科普志愿者应区别于其他志愿者,在广泛发展科普志愿者的同时,要确保科普志愿者的科技素质水平,不能单纯追求数量。对能够长期参加科普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管理,注册办法见《中国科普志愿者注册办法》。各地应做好对科普志愿者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为体现整体形象,注册的中国科普志愿者将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编号。统一名称为“中国科普志愿者”,统一标识为蒲公英图案,统一编号办法见《编号办法》。中国科协统一制作并发放一部分《中国科普志愿者徽章》、《中国科普志愿者注册登记表》、《中国科普志愿者手册》,同时在中国科协网站(网址:www.cast.org.cn)上提供《徽章》、《注册登记表》和《手册》样本的电子版,以便各地科协从网上下载自行制作使用。 (五)加强总结和交流。各级科协要注重调查研究,组织科普志愿者进行交流和培训;对本地区优秀科普志愿者进行表彰或奖励等;积极探索管理和发展队伍的模式和方法。 四、工作安排 (一)2003年6月29日,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颁布一周年,举办“全国科普志愿者行动日一蒲公英科技传播行动”活动。 (二)2003下半年,制定并下发《中国科普志愿者队伍管理办法》,规范中国科协系统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2003年9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调查、汇集本地科普志愿者队伍建设情况,上报中国科协。
|
| 本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真实性。 |
 |
 |
|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
| |